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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吧吸烟,管理者和吸烟者分别如何处罚

2018-07-20点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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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年来,网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不少是因为上网者在网吧吸烟时不慎造成的。因为网吧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某派出所对辖区网吧例行检查时发现有两名靠近收银台附近的上网人员在吸烟,后将吸烟人员和网吧经营管理人员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

  意见分歧

  针对本案法制部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对吸烟者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二种意见是不应该对吸烟者进行处罚,处罚的对象应该是网吧经营者,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理评析

  笔者认为适用什么法律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必须弄清楚该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什么,消防法调整的对象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上网者在网吧吸烟造成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可见,吸烟者是消防法调整的对象。

  那么对吸烟者应该如何处罚呢?网吧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可以给予处罚。因此,对网吧从业人员而言,有义务也有权利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制止上网人员吸烟,当然从业人员自己也不能在营业场所内吸烟。具体到制止的方法,笔者认为无论是经营业主,还是网管、收银员等,都应该主动在网吧内巡视,发现并及时制止场所内的吸烟行为。如果上网者不听劝阻甚至态度恶劣的可以通过报警解决。

  假如上网者在上网的过程中吸烟没有被网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说明网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履行或者没有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那么既可以对吸烟者适用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同时也可以对网吧经营者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倘若网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吸烟者后,及时进行了制止,但是吸烟者拒不配合,那么可以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吸烟者处5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两名上网吸烟者位置就在收银台附近,网吧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应该也不可能没有注意到他们吸烟的行为,说明网吧的经营管理人员并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针对吸烟者可以适用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同时对于网吧经营者可以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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