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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04-10就业服务局点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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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湘人社发[2011]159号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我厅制定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从促进就业工作科学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要以此次发放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夯实基础,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不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出台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办理程序、时限等,制定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为2012年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奠定坚实基础。为确保证件换发工作全面推进,省厅将专门组织督查,并对办证换证工作进行定期通报。

  二、稳步实施,确保有序推进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劳动者发放。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要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换发数量进行认真测算,提出全年需求总量,将联系人名单(姓名、职务、电话)于2011年12月30日前报省就业服务局城镇社区就业服务处。省就业服务局将按照实际需求下发证书数量,请各地收到证书之后对证书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及时将情况进行反馈。

  持《再就业优惠证》、《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到户籍所在社区申请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要加强与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不影响其继续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加大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要组织开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专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力争做到家喻户晓。要重点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相关内容,营造有利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实施细则》下发后,省厅将组织市、州一级经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开展业务培训,帮助理解《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要求等。

  各地要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让每一位经办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相关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五、夯实基础,完善网络系统

  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省厅将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将原“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成“《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在全省范围内支持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防止重复发证和重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现象的发生,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同时,各地也要不断完善本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硬件配置,改善网络运行条件,准确全面地记录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式样、编号规则等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国范围内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件发放

  第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我省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湘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湘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原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到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办理。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我省户籍的劳动者,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经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和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复核后发证。进行就业登记时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常住地居住证明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即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失业登记的,按照《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参照我省城镇户籍人员,提供相应资料。

  (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创业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经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和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发证。申领时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残疾人联合会办理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残疾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审核,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复核,经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录入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后发证。申领时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残疾人证。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政策等内容,并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第九条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按照《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证件使用

  第十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一条 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政策;

  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内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内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为持《就业失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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